更多服务
广西财政厅牵头联合各部门释放政策红利 助力全面复工复产
日期:2020-07-16 浏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加快推进生产生活秩序全面恢复的要求,广西财政牵头联合各方力量助力全面复工复产,积极落实优惠政策,为企业纾困解忧。八桂大地,复工复产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齐抓并进、双管齐下,政策红利不断释放,发展形势不断向好。

一、出台并积极落实“复工贷”财政贴息政策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企业复工贷款财政贴息工作方案》,由全区各级财政统筹安排10亿元贴息资金,全力推动广西复工贷款投放,支持工业企业以及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为企业降低2%的贷款利率,努力克服疫情影响,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截至4月30日,已发放财政贴息复工贷款146.34亿元,涉及财政贴息资金3亿元,带动工业、交通运输、制造业、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4286家民营和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全面激发市场活力。

二、出台并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费减免缓缴政策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12号)以及《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9号),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免征中小微企业和以用人单位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1日至4月30日,减半征收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及其它类型单位的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各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对因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亏损的企业,在2020年内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继续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三、补贴奖励齐发力,有效支持就业创业

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20〕6号)和《关于做好务工人员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桂财社〔2020〕32号)等政策,对春节期间符合条件的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的生产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

送企业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2000元/人。对感染新冠肺炎的农民工每月发放1000元的就业困难补贴,对农民工按照不超过100元/人标准发放防疫补贴,对受疫情影响发生季度亏损的农民工新创办市场主体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企业按10000元/户标准发放,个体工商户按3000元/户标准发放,对农民工创业园区已投产企业一次性房租补贴6500元/户。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企业采取“点对点”包车、联程运输等方式接送务工人员返岗上岗复工生产的,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按规定予以补贴。此外,支持开展线上职业培训,符合条件的线上培训机构以及参加线上培训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自治区还鼓励各市县根据当地财力、疫情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尽快开展生活物资保供商贸流通企业物流费用补贴工作,确保全区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稳定。对为疫情期间开展对生活物资保供商贸流通企业物流费用补贴工作的市县,自治区财政厅按实际补贴额的50%给予奖励。对一季度复工复产的有色、汽车、食品、石油化工、机械、医药、电子、冶金、电力、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纺织服装与皮革12个重点行业骨干企业用工进行奖补,按照500元/人的标准奖励给企业。所需奖励经费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各负担50%。

四、拟定税费优惠政策,助力复工复产减负

4月,为减轻复工复产企业税费负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牵头会同广西税务局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税费优惠政策》(桂财税〔2020〕13号),决定实施11项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助推复工复产的税费优惠政策:

一是对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是对我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住宿餐饮、旅游、交通运输和其他行业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

三是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产业园区出租方落实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政策

四是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是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部分减征20%

六是将我区减免防疫物资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政策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七是允许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八是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九是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并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

十是对我区各级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收取个体工商户的相关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费用减征50%;

十一是允许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费的缴费人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水资源费。实施以上政策预计可减轻纳税人负担超过24亿元。


五、实施融资担保政策,为企业保驾护航

自治区财政厅研究出台《关于落实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桂财金〔2020〕8号),明确优化融资担保服务,各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同时,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目前,广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积极响应,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发挥了核心和行业龙头作用,从构建防疫物资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强化续保续贷支持、受疫被担保人纾困、抗疫被担保人低成本融资支持、降低抗疫受疫被担保人准入门槛、多样化融资担保服务等多方面加大力度支持防控疫情,助力我区多家医药企业获得累计2000万元贷款,持续为抗疫一线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坚强保障。


六、加大财政贴息支持,为企业纾困解围

自治区财政安排10亿元贴息资金助力企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一是加码全国重点保障企业贴息力度。获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全国疫情重点保障企业,自治区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再给予贴息,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可降至0.75%以下。二是出台自治区重点保障企业贴息政策。自治区财政对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企业按一年期LPR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企业实际贷款利率可降低2%左右。三是支持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企业。对通过金融机构融资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照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四是鼓励市县加大贴息支持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业企业和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企业所在地财政可视情况给予财政贴息支持,自治区财政按实际兑现金额对市县财政予以1:1配套或50%补贴,齐心协力帮助企业复工复产、度过难关。


七、出台减免部分租金政策,减轻企业成本负担

研究出台《关于支持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促进经济平稳增长若干财政政策措施的通知》(桂财预〔2020〕12号),积极支持减免企业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生产经营用房的商贸服务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其他民营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出现困难的,出租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出租单位因减免租金形成的收支缺口,优先通过出租单位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弥补,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奖补。倡导和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积极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电〔2020〕41号),对承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仓库的建材、冶金、石油、有色企业免收3月和4月份的仓库租金;对租赁其他类型企业经营仓库的建材冶金、石油、有色企业3月和4月份的仓库租金,按照50%的比例进行补贴,减轻企业仓库租金负担。所需经费由自治区和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各负担50%。